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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电子协会章程

漳州市电子协会制
地址:胜利东路 八达大厦二楼
网址:http://www.zz3e.com
二00七年五月廿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漳州市电子协会,英文译名为:
Zhangzhou Electronic Association (ZZAAET)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漳州市电子协会是由从事电子、信息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个人和相关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结成的,是专业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综合科技社会团体,是漳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漳州市电子协会的宗旨是:拥护共产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职业道德。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和以人为本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本组织成员围绕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学术上贯彻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资源共享,服务会员,服务社会,科学发展;推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进步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才的成长相结合;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进程。

第四条 漳州市电子协会接受漳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漳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漳州市电子协会的地址是福建省漳州市胜利东路八达大厦2楼。本会网址域名:《漳州电子网》即:www.zz3e.com 电子信箱:E-mail:webmaster@zz3e.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漳州市电子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研究现代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宣传、普及、展教先进电子、信息技术知识与管
理。
(二)推广、应用先进的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成果、产品、元器件及仪器仪表。
(三)开展学术交流和讨论,鼓励自学成才,发现并荐举优秀技术与管理人才,鼓励、表彰在本协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效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会员。
(四)接受行业委托,承担电子、信息、网络等科技相关项目的设计、评估、查新、成果等的申报与鉴定文书代理。
(五)开展电子、信息、网络及相关学科的技术论证、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等有偿服务活动,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决策性建议。
(六)开展继续教育,举办各种电子、自动化技术应用、计算机、数字媒体、网络与传输及相关信息等的应用技术培训,为社会培养具有聘任资质的实用技术与管理人才。
(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科技“三下乡”、“科技普及宣传”、“维护消费者权益” 等活动; 举办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
(八)创办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服务的事业,研究、开发电子、网络器材及监测仪表等。
(九)编辑出版电子科技图书、报刊、科普资料和相关的各种声像制品教材,以飨城乡人民群众对新世纪电子、信息、网络新科技的需求。
(十)兴办符合本章程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创办科技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漳州市电子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加入漳州市电子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漳州市电子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一定电子理论和实际技能的专业人员或业余电子工作者与管理人员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会员二人介绍);

(二)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单位,经单位的法人代表提交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技术等资料;

(七)单位会员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可要求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

2、可请求协助举办本协会力所能及的技术培训或继续教育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撰写学术论文、技术材料及有关的科普文章、宣传报导材料、工作总结等。

(五)按规定交纳个人会费或单位会员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七)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科技领先、共同发展”的原则,遵纪守法,崇尚科技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壹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开展或终止事宜;

(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壹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聘请专家、行家及顾问(任期一届)和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活动;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在条件许可时,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密切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5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